兰州大学草地农业科技学院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17-12-11 字体大小 T |T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仪器设备的采购,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兰州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兰州大学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使用各类资金采购仪器设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院仪器设备采购,是指学院以购买、委托研制开发、租用等方式获取仪器设备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仪器设备采购在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招标管理办公室的指导、组织、监管下,实行学院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任组长,学院纪委委员、分管财务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有工会主席、科研副院长、教学副院长、学院总工、办公室工作人员。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仪器设备采购计划、预算申报;

(二)负责采购仪器设备的市场调研、技术参数制定,协助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进行专家论证;

(三)负责预算限额内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论证、审核、采购、合同管理、验收等工作;

(四)负责采购资料存档及协助做好验收、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仪器设备购置前调研、技术参数制订与论证

第六条 仪器设备采购应进行深入的前期调研,以充分了解本学科及仪器设备现状和发展前沿。调研同类设备生产厂家(品牌)一般不少于三家。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前期调研仅限于技术参数及配置的沟通与交流,不得向供应商作出任何承诺。

第八条 仪器设备技术参数的制订应遵循“厉行节约,满足需求,兼顾发展,避免重复,开放共享”的原则,具有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前沿性、通用性等特征,以满足学院当前和发展的需求,并能够面向校内其它单位及社会开放共享。

第九条 公开招标的仪器设备技术参数不得具有排他性,须至少满足三个生产厂家(品牌)实质响应。

第十条 预算单价40万元及以上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前均应进行论证。单台或成套设备40万以上(用于教学科研的预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不包含学校立项的预算经费项目)的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论证报告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预算单价10-40万元的购置论证,由学院采购领导小组组织,论证报告由学院办公室备案。预算单价10万元以下的购置论证,由各项目负责人组织,论证报告自行留存备案。

第十一条 论证专家小组由3-7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其他相关学科(单位)专家参加。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论证必须邀请至少2名校外专家。

第十二条 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购置的必要性、可行性,基础条件的完备性,技术参数的科学合理性,采购存在的风险,后期运行管理和预期绩效等,具体内容参照《兰州大学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必须进口的设备,须在论证报告中一并论证。

第十三条 对仪器设备购置中的前期调研、技术参数制订及论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因违法违规或工作不力引起质疑、纠纷或采购工作滞缓的,一经查实,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采购一般采用公开招标和非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具体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申报遵循以下程序:

(一)购置单价或批量为10万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由各项目负责人论证后自行采购。

(二)购置单价或批量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通过学校OA协同办公系统提交采购申请(100万元以下的教学科研仪器提交《兰州大学分散采购项目备案申报表》)并附“兰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采购需求及要求(含项目基本情况、前期调研情况、商务要求、设备购置清单和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等材料报各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三)单价或批量10-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采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除外),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通过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四)2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200万元及以上)原则上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特殊情况且符合《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条件的,由学院提交《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等申报材料,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论证、招标管理办公室核定(其中单一来源采购的仪器设备,必须出具三位以上校外专家的论证意见),并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采购。

第十六条 各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照预算金额进行整体申报和采购,不得有意拆散而规避公开招标(确有必要进行分批或按品目分类分项采购的除外)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执行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须严格遵守《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仪器设备采购合同须采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公布的合同范本。在签订合同时,学院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核所购仪器设备的供货清单、技术指标、性能特点、系统功能、验收标准及方式等,并对合同技术条款负责。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交货时间、付款方式及纠纷处理等相关商务条款,并对合同商务条款负责,确保合同合法有效,执行无风险。

第十九条 学院项目负责人与供货方先行签订仪器设备采购技术协议并草拟合同,经经办人和负责人审核,填写《兰州大学经济合同审批表》(合同金额100万及以上)或《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采购合同审批表》(合同金额100万以下)后,交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确需变更有关条款时,合同双方应协商一致,并及时备案。

第二十一条 做好采购档案管理,在合同签订、执行、验收和付款等各环节中学院和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各负其责。

第六章 验收与结算

第二十二条 验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招投标文件进行。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学院采购领导小组组织专家验收并填写“兰州大学精密贵重仪器验收报告”(10万元以上)或“兰州大学一般设备验收单”(10万元以下),签订采购合同的验收资料需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备案;合同金额100万元及以上、单台或成套设备40万以上,由学院初步验收合格后提出申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组验收。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按合同约定和执行进度向供应商付款。支付采购资金时,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会同申购单位向财务处提供相应的凭证材料(合同、发票、仪器设备验收单或验收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 采购论证和验收专家费用一般应从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学院每年将执行完毕的采购项目资料按有关规定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未尽事宜,遵照学校有关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2017年12月10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7年12月11日起施行,原《兰州大学草地农业科技学院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