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经济合同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30 字体大小 T |T

各位老师:

按照《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校财〔20165号)和《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校财〔201728号)及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学院经济合同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经济合同指以兰州大学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商品买卖合同、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合同、合作办学合同、委托加工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服务合同、捐赠合同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

科研课题负责人也不得签署有关测试费、书籍出版、专用材料采购等科研经费支出各方面的经济合同或协议。合同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委托相关人员签署。未经授权,校内任何人员和单位不得签署合同。

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一、合同管理

财务处是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同签订程序的审核、合同正本的保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等工作。校长办公室是经济合同的签署部门,负责授权委托手续的办理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学院是经济合同的承办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草拟、送审及履行等工作。

各业务主管部门是合同的审核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受理本部门所管辖经济业务合同可行性、必要性、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的审查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具体分工如下:

(一)各类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教材采购合同,实验室及公共场馆的内部修缮及日常维修合同,各类咨询、委托、租赁等服务合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二)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改扩建工程(包括原址旧建筑物的拆除)由基本建设处负责。

(三)学校各类房屋修缮、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及校内旧建筑物拆除(基建处新建项目原址旧建筑物拆除工程除外)工程合同,小型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及后勤专用设施、设备及原材料、燃料、粮油、肉食品等消耗材料采购合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四)涉及本科教育的办学合同(含实践、实习,下同)由教务处负责;涉及研究生教育的办学合同由研究生院负责;涉及网络与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专业技能培训的合同由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涉及国际合作办学的合同同时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会签。

(五)借款及对外投资合同由财务处负责。

(六)捐赠合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

(七)委托审计合同由审计处负责。

(八)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部门管辖业务经济合同负责。

二、合同签署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必须签署书面合同。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租期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委托监理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担保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专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信托合同等。

因野外实习、科考等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在兰外的临时性租车合同,可由项目负责人直接签署。签署时,项目负责人要对合同的内容、条款等进行严格审查。因审查不严造成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对于没有标准文本格式,金额较小,业务相对固定的合同,各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拟定固定文本。合同文本至少一式四份,财务处、业务主管部门、学院及对方单位各持一份。

合同签署程序如下:

1.合同当事人将草拟协议或合同提交学院办公室;

2.学院研究协议或合同的可行性,拟订合同文本;

3.学院办公室将协议或合同提交学校业务主管部门;

4.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校领导审核并签署经济合同;

5.校长办公室加盖“兰州大学合同专用章”;

6.将协议或合同到财务处备案,同时留存一份合同原件在院办。

三、合同纠纷

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时,分以下三种情况由校办法务科商学校法律顾问提出相应的意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

1.属于对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在对方违约行为发生后,由承办单位协归口管理部门以学校的名义起草致对方的信函,经法务科审查后,加盖学校公章发对方单位。并应取得对方收到信函的确认件。

2.属于学校未能如约履行合同的,应当积极与对方联系,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做好协调工作。同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为应诉做好准备。

3.属于双方都有责任的,要注意收集证据材料,做好起诉或者应诉的准备。

四、法律和经济责任

未经授权私自签订经济合同,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或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合同承办部门、审核部门及法律顾问均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如因审查不严造成损失的,各承办部门、审核部门及法律顾问均应负相应责任,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在合同审查中因主观故意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未尽事宜按照《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校财〔20165号)和《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校财〔201728号)办理。

附件:1.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2.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3.兰州大学经济合同审批表.doc

 

                      草地农业科技学院

                              2017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