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草地农业科技学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17-10-09 字体大小 T |T
草科院发〔2017〕2号
关于印发《兰州大学草地农业科技学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研究所、系、室: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根据学校《兰州大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校党委发〔2014〕76号)有关规定,结合草地农业科技学院实际,修订了《兰州大学草地农业科技学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10月8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兰州大学草地农业科技学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修订)
 
                                                                      草地农业科技学院党委   草地农业科技学院
                                                                                    2017年10月9日
 
 
兰州大学草地农业科技学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修订)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学校《兰州大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校党委发〔2014〕76号)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对2015年12月10日学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需要全院教职工大会决策的事项,应召开全院教职工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等实施意见和计划的制定;
(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统战工作、群众工作以及学院文化建设等重要工作;
(三)学院办学思路、办学理念、发展规划、建设规划、学科与队伍建设以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制订和调整;
(四)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五)以学院党委或行政名义行文的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六)学院教学科研机构(如系、研究所、室、中心)的设置、变更、撤销;
(七)职务职级评聘、人才引进与选留、人事调动、出国人员遴选、年终考核、津贴分配、教职工表彰以及教职工和学生奖惩等关系师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院级先进集体和个人,向学校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向学校推荐的各类评奖项目,向学校推荐的国家和省部级重大人才工程人选等;
(九)重大事件处置;
(十)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干部的推荐和向学校报送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科级干部的推荐和任免;各教学科研基层组织负责人、学科点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岗位的推荐或任免事项;向学校后备干部、竞争性选拔干部推荐人选;
(二)党纪、政纪处分;
(三)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以及党派组织、人民团体负责人的推荐安排;
(四)各类院级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的成立、成员的确定及调整;
(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办学规模、条件、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学院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方案和资金安排;
(二)大宗物资购置等;
(三)重大实验室维修项目、重大水电暖等基础设施改造与房屋修缮项目、校内修购专项、中央修购专项、各类财政专项计划项目的申报与执行方案审核;
(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单项支出在2万元人民币以上资金款项的支出;
(二)学院对外捐赠事项;
(三)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和实施,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兰州大学草地农业科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进行。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必须以会议形式进行。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具体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明确,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院领导负责执行、检查,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由院办负责催办和督办的,应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院党委书记、院长报告。
第十一条  学院全体教职工有权对学院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学校党组织和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二条  学院纪检委员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按年度向学校党委报告;应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应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应作为党务、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按照《兰州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兰州大学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积极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兰州大学草地农业科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兰州大学草地农业科技学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院党委发〔201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