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草地农业科技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01 字体大小 T |T

1 赔偿界限

1.1 下列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予以赔偿:

1.1.1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1.1.2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1.1.3 因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

1.1.4 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1.1.5 属个人领用、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1.2 下列由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2.1 因检修、试运行等特殊原因导致仪器设备不可预见损坏;

1.2.2 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损坏;

1.2.3 由于其他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仪器设备意外损坏。

2 赔偿处理办法

2.1 低值(200元以上800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由所属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处理赔偿事宜,赔偿标准为:

仪器设备已使用期

赔偿比例

1-5

30%

5年以上

10%

2.2 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及仪器设备管理员协助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丢失或被盗应按规定报案)。赔偿标准为:

损失金额(元)

赔偿比例

800-5000

20%

5000以上

15%

注:以上两种赔偿,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失原因和责任大小、认识态度对直接责任人做赔偿处理决定,赔偿比例可上下浮动5%,经科研仪器中心负责人批准执行。

2.3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科研仪器中心负责人主持,对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挂靠单位有关部门(保卫部、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协同处理。

2.4 实验生活两用物品(包括个人借用、保管的微机、手提电脑、数码相机、移动通讯设备等)损坏丢失的,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及认识态度按以下标准或形式赔偿:

2.4.1 购置一年之内:按原值的50%100%赔偿;

2.4.2 购置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按原值的40%80%赔偿;

2.4.3 购置两年以上三年以内:按原值的30%60%赔偿;

2.4.4 购置三年以上:按原值的20%40%赔偿;

2.4.5 赔偿不低于同等性能指标的仪器设备;

2.4.6 因抢劫、盗窃造成的损失,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酌情赔偿。

2.5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由责任人协商分担赔偿。

2.6 赔偿工作在科研仪器中心确定赔偿金额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决定者,科研仪器中心将书面通知学校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除。

2.7 损坏、丢失赔偿费用不得用公款(如:教学、科研经费等)支付。

2.8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缴款手续在财务处办理。